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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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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时间:2025-12-31 15:47:53 来源: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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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园区载体高质量发展、信息化和信息产业、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等财政事权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湛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是省、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分配,专门用于支持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的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除外)。部门公用经费项目、部门运转综合类支出、部门职能类支出、部门信息化运维类支出和其它事业发展性支出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在管理和使用中坚持“加强统筹、保障重点,规范设立、严控范围,做实项目、强化激励,绩效优先、提质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负责省级、市级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目标、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拟定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任务清单实施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督,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负责项目变更事项的审批;接受省、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省、市级下达专项资金的细化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项目申报和项目库储备,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加强专项资金监管,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市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配套条件,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三章 项目储备和预算编制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先进制造业投资奖励、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产业创新发展、产业集群产业链支撑、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民营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绿色循环发展等政策任务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组织”原则,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工作。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的资金外,省级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完成拟申报下一年度预算的项目储备,市级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

  第九条 入库项目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以及任务清单与绩效目标不对应的,原则上不予入库。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滚动安排。预算编制阶段项目储备规模不得少于预算申报额度,未入库项目一律不得编入预算。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湛江市市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省级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的任务清单以及“政策任务”实施细则的要求,申报合理可达到的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围绕本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专项资金设立情况,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前研究编制市级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主要内容应当包含专项资金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期限、资金用途、支持对象、绩效目标、任务清单等。市级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与年度预算同步编制,列入预算草案附件。

  第十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从项目库中挑选项目编报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可以跨年安排的专项资金应编制跨年预算,预计下一年才能确定具体项目和具体项目额度的应考虑编列后一年预算。编制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向分管市领导汇报专项资金预算工作,可与编报和汇报部门预算工作同步。其中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具体项目额度的,属于已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情形,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在公示前向分管市领导汇报,经公示无异议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后,属于支持县(市、区)并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具体项目额度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方案(含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前下达有关县(市、区)。

  第十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中可按规定计提总额不超过相应“财政事权”金额的2%作为工作经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计提和列支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材料印刷费、外协费、专家劳务费等,据实列支。工作经费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项目资金安排流程管理。项目入库、资金分配原则上须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资金审核小组审核通过方可按程序呈报局党组会审议。

  根据项目资金性质,涉及财政、税务、统计、审计等职能的,结合实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省级预算资金后,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制订分配方案,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市级专项资金下达方案(含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属于各县(市、区)单位的,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划拨资金后须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使用单位。市级专项资金根据工作实际推进实施。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下达资金。确有需要调剂用于其他财政事权专项资金的,省级专项资金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规定报批;市级专项资金与市财政局沟通后报市政府核准实施。

  按因素法下达的资金,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本专项资金同一“财政事权”内统筹使用剩余资金,并在15日内将统筹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奖励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查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资金收回,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办理资金收回手续。若收回资金需上缴上级财政部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执行进度缓慢、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市级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省级专项资金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用款单位要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具体验收程序、验收标准按照省、市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组织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市级专项资金整体绩效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资金整体绩效报告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政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息纳入申请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资金信息公开管理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八条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到上级有关专项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报相关部门及项目申报、用款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管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控。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湛工信函〔2021〕154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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