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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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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拟对吴川市远景鞋业有限公司大山江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时间:2026-01-06 16:51:52 来源: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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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吴川市远景鞋业有限公司大山江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机关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6年1月6日至 2026年1月13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本机关反映。

  联系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路一路北面,邮编:524500

  联系电话:0759-55532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本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吴川市远景鞋业有限公司大山江分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吴川市远景鞋业有限公司大山江分公司

建设地点

吴川市大山江街道下岭圩长山垌

环评机构

广东深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吴川市远景鞋业有限公司大山江分公司建设项目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下岭圩长山垌(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东经 110度47分39.820秒,北纬21度26分55.450秒)。项目占地面积10168.81平方米,主要年产200万双EVA塑料鞋、100万双PVC塑料鞋,主要原料包括EVA粒、色料、PVC、对苯二甲酸二辛酯、钛白粉、PVC鞋脱模剂、EVA鞋脱模剂、柠檬酸三丁酯等,主要生产工序为“投料→搅拌→注塑成型/发泡成型→脱模→成品”。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60万元,占总投资4%。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本项目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施工内容主要为配套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不涉及土建过程,环境影响随施工的结束而消失,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二、运营期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源主要为射出成型废气、注塑废气、投料搅拌废气、脱模废气及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厨房油烟等,项目拟采取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在PVC原料投料、搅拌和注塑和EVA射出发泡、投料、混料、挤出等产污工序分别设置包围型集气罩,其中2号EVA鞋、PVC鞋生产楼废气采用包围型集气罩(其中贴商标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收集到“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TA001)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3号和7号装配车间搅拌粉尘、4号和6号PVC鞋生产车间生产废气经包围型集气罩收集到“布袋除尘+二级活性炭(TA002)装置”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储罐为平顶储罐,储罐大小呼吸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厨房油烟采用静电油烟净化器进行处理。

项目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的总VOCs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7-2010)表1第二时段标准限值要求,NMHC、TVOC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1限值的较严值要求;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CO、苯、甲苯排放浓度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项目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的总VOCs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表1第二时段标准限值要求;NMHC、TVOC排放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苯、甲苯排放浓度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处NMHC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氯化氢、氯乙烯、CO、苯、甲苯浓度满足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建标准限值要求,总VOCs满足广东省地方标准《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7-2010)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及《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油烟废气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标准要求。

(二)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设备冷却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满足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吴川市滨江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较严值要求后,通过污水管网排入吴川市滨江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为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拟选用性能好、噪声低的环保型机械设备,以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在良好工况下作业。采用标准隔声门窗,车间内合理布局,使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对噪声源进行屏蔽、基础减振等,并通过厂内绿化以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经上述降噪措施处理后,项目厂界的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敏感点处噪声预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在厂区内设置1个20平方米的危废暂存间,专门用于临时贮存危险废物。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和次品,废布袋粉尘、废布袋、废油脂等一般工业固废,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脱模剂包装桶、水性胶黏剂包装桶、废活性炭、废机油、机油包装桶、含油废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五)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拟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易防渗区,针对不同的防渗区域采取不同防渗措施,并给出不同分区的具体防渗要求。喷漆房、危废暂存仓为重点防渗区,生产车间为一般防渗区,其他区域为简易防渗区;危废暂存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配备必须的应急物资,并定期维护检查,确保能正常使用。环绕柠檬酸三丁酯、对苯二甲酸二辛酯储罐区设置10米*6米*1.2米的围堰,并做重点防渗工作,在项目进出口处/下水道井盖处堆放消防沙袋,厂区西侧设有9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加强员工管理,对废气收集排放系统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强化安全意识。危废储存场地硬底化,设置漫坡围堰,储存场地选择室内或设置遮雨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对危险废物暂存场进行设计和建设,并严格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做好转移记录。按要求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予以备案。

公众参与情况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从该项目环评受理至今,没有收到公众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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